2017年5月24日 星期三

人權的發展,---因為一個不知道人權為何的人問的白目問題

   我先講人權發展的前身
  從前,在以往君權神授的思想下,人不是平等的,在貴族的統治下,人也不是平等的
直到,可說是貴族階級為所慾為的時代,直到
1689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才確立了英國國會制度的形成,去掉了君主為所慾為的不合理行為,,也奠定了立憲制度的基礎。這很重要,因為法律開始由國會與社會共識所決定,不再是為了特權階級服務.


也可以說,自此而後,因為有許多議員開始討論法案,人權平等理念始終與民主法治的發展密切相契合,成為各國憲法的主要構成要素,人權的內容與體系亦隨著人類社會的變遷而有所演進與增長。
 人權根源於人性尊嚴的觀念,也使人有別於自然界的動物
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認為人本身即是目的,而非手段,所以每個人須受平等地尊敬和對待,不能被當做工具。
這是人權的消極定義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人權理念的內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與平等權為中心,亦即個人享有不受國家非法侵犯及不受歧視的消極權利。
但直到十九世紀末期,在工業革命下所發展的資本主義,使社會財富逐漸集中在少數資本家的手中,造成貧富差距、階級對立,以及其他社會問題。
在此情境下,人權理念由原本消極地防止國家對個人的非法侵犯,轉而積極要求國家必須調和社會經濟利益,增進人民福祉,從而以保障人民生存權為中心的人權理念。
 再接下近代的發展,人權漸漸開始有更多樣的聲音出現,例如受教權,以及休假權
 就歷史觀點,人權的發展可分為三代:  第一代人權觀念的衍生是以十八世紀的美國與法國革命為基礎, 是資產階級向專制政權爭取人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政治權利與公民權利。(Reardon, 1995)這一代人權觀念著重限制國家的權力,並保障人民的自由。主張人的尊嚴應受到維護,政府不得干預個人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2~21條所載人權屬之,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權利。  第二代人權觀念緣自於十九世紀的各種社會運動與勞工運動,產生了關於經濟與社會方面的權利。(Reardon, 1995)要求政府消除因資本主義所造成的社會貧富懸殊的現象,確保個人的社會平等,人人有平等參與生產與分配價值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22~27條的權利屬之,如工作權、休假權、健康與幸福的生活權,以及對婦女、兒童、老人、難民等的保障。 近代憲法制定的目的乃在於消極地限制政府的權力而積極地保障人民的權利與自由。根據我國憲法第二章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可分為兩類:(劉慶瑞,1997)
 (一)實質的人權:包括基本自由權、參政權與受益權,而三者之間亦存在著相互關連性,即受益權可保障自由權不致落空,參政權可保障自由權與受益權的實現。因為如果人民僅有自由權而沒有受益權,那麼當自由權受他人或國家非法侵害時,則不能請求國家的保障(此即司法上的受益權),自由權將形同虛設。再者,如果人民沒有參政權參與國家統治,那麼自由權與受益權的規定將可能由於統治者的任意變更或廢止而無法實現。
()程序的人權:包括司法的適當程序,如提審制度,凡人因有犯罪嫌疑而遭逮捕或拘禁時,有權要求有適當管轄權的法院發出令狀提審。此外,程序的人權尚包括行政的適當程序。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民94年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其目的乃在於使人民瞭解行政程序之進行、管轄權、裁決結果、救濟方法、手段,使人民自身權利義務之歸屬益形清楚、明確保障人民知之權益。
 第三代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思想的發展趨勢為將國內人權延伸到國際社會,不再侷限於西方世界,使人權國際化。第三代人權主要是一種以追求住民自決權、環境保育、國際人道援助、世界和平、保護弱勢民族與文化等為核心的「集體人權」。它強調人民自我決定的權利,族群自我認同的權利,以及反抗政治壓迫的權利。此時的人權內涵可概括分為六項,其中三項為發展中及未發展國家對全球資源分配的要求,如政治、經濟、文化的自決權、經濟與社會發展權、參與及分享「人類共同遺產」(如地球及空間資源、科學技術、文化傳統、遺址等)的權利;其他三種權利則為維護世界和平的權利、環境的權利以及接受人道主義援助的權利。(Reardon,1995; 洪如玉,2006)
我現在不談幾千年前的法制,我跟你談現在聯合國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以來的發展重心
1. 加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 2. 充分發展人的個性與尊嚴。 3. 提倡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及語系間的相互了解包容、兩性平等與友誼。 4. 促使所有的人成為自由社會體系的一環。 5. 促進聯合國維持和平的活動。 尤其是第三項
提倡不同國家、原住民、種族、族群、宗教及語系間的相互了解包容、兩性平等與友誼。
 這些都是世界發展的重心也是目前立法以及法學專家的努力方向
為何不談人權? 人權拿掉了,目前的法律有泰半都不能成立
我問,為什麼要把人權拿掉???  人權是由各種相互關聯的價值所決定的,Reardon(1995)指出這些相互關聯的人權價值觀包括人性尊嚴與完整性(human dignity and integrity)、經濟平等(economic equity)、機會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民主參與(democratic participation)、人身自由(freedom of person)、以及環境的永續經營(sustaining/able environment),它是人類倫理規範的全方位價值(Holistic Values)整合體系。
 沒有人權,社會福利法案不會被成立,沒有人權,刑事訴訟法不會獨立,你家的土地才不會被國家強制徵收,才會有合理的稅收,才會有平等的競爭機會
 我問,不要講人權,要講什麼?  再來講跟我們最有相關的,台灣(中華民國)的政治人權
 民主參與   民主政治的特徵,在於主權在民,國家的統治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因之,民主參與乃是民主國家的國民所不可或缺的權利,為公民與政治權利的基礎。該價值觀係緣自於人民對於有關公共與社會事務應被賦予決策之權力的信念。人民有權參與將影響其生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並有權參與有關公共資源運用的決定。(Reardon,1995)
人身自由   此為主要的西方傳統人權價值觀,其歷史可溯源自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1215)、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 1628)、以及權利章典(Bill of Rights, 1689)等文獻。在這些文獻中均有人民不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規定。(劉慶瑞,1997)人身自由指的是任何人在不妨礙他人、不怠忽自身主要責任、或不對群體造成傷害的前提下,享有權利去選擇其個人認同、文化認同、以及生活方式,並擁有自由遷徙的權利。換句話說,人身自由權反對奴隸制度、非法拘禁、酷刑、逼良為娼或迫使懷孕、國內外遷徙的限制、訊息傳播的限制、以及干預個人選擇等。(Reardon,1995)
  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之「人民身體之自由」,亦即人身自由權,亦稱人身不可侵犯權(inviolability of the person)。依其意旨,即人民之身體行動自由,有不受國家或個人非法或恣意侵犯之自由。如該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訂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劉慶瑞,1997,71)人身自由為人民一切自由的基礎,若無人身自由,則其他一切自由權即為枉然。 這些都構成了近代的法治思想,以及立法的概念
 我問,為什麼不講人權?   

參考書目
 劉慶瑞,1997(劉憶如,修訂),中華民國憲法要義,台北:三民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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